越南商标使用
1. “在越南使用商标”的定义
根据《知识产权法》,在越南使用商标系指实施下列行为:
a/ 将受保护之商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商业经营工具、服务提供工具以及商业活动中的交易文件;
b/ 流通、要约销售、广告宣传销售或为销售目的而储存附有受保护商标之商品;
c/ 进口附有受保护商标之商品或服务。
2. 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您的商标?
• 通过在越南规范使用商标
依据《巴黎公约》第5条C款第2项之规定,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形式如仅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之要素上与其在本同盟某一成员国注册之商标形式存在差异,则该等使用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亦不应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在越南,如注册商标由文字与图形构成,而权利人仅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作为独立商标,该等使用是否构成“在越南规范使用商标”,取决于该等使用是否改变已注册商标之显著特征。然而,在实务中,鉴于越南商标主管机关对该要素审查较为严格,建议尽量按注册样式使用商标。
• 在下列情形中提交在越南使用商标之证据:
– 第三方以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取消: 在越南,如商标所有人或其登记在册之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在提出撤销有效性请求之前的连续5年期间内未被使用的,可被宣告无效/撤销其效力;但如在提出撤销请求前至少3个月已开始或恢复在越南使用商标,则属例外。
– 通过在越南使用商标证明其显著性
可被考虑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的来源、历史及连续使用时间之说明;
商标已注册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国家数量;
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及服务清单;
商标所涉商品/服务的流通地域范围、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所产生之营业额;
附有该商标之商品/服务的生产或销售数量;
商标的财产价值、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价格以及以商标形式出资的投资资本价值;
对商标广告与营销之投入与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及国际展会之费用);
侵权、争议及法院或主管机关的决定或裁定;
通过销售、购买、使用、广告与营销而知悉该商标之消费者调查数量;
国内或国际组织或大众媒体对商标声誉之评级与评价;
授予该商标之奖项与奖章;
由知识产权评审/鉴定组织进行审查之结果。
3. 越南的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有时亦称“灰色市场商品”)系指:品牌商品在未经该市场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进口进入某一市场并在该市场销售。该等商品为“正品”(区别于假冒商品),即由品牌所有人制造、为品牌所有人制造或经品牌所有人许可制造。然而,该等商品可能系为特定法域而配方或包装,随后被进口至与品牌所有人原本意图不同之另一法域。
在越南,平行进口一般被允许(《知识产权法》第20条及第125条第2款)。与此同时,越南关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确保对受知识产权保护之进口产品的适当获取。对平行贸易的规制涉及对本地消费者与分销商利益的平衡,尤其在医药产品与农用化学品领域。然而,作为即将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成员国,越南将调整相关规定,以在未经越南境内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平行进口予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