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如专利申请人已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出同一发明的首次申请,或该申请人的任何权利受让人,自首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就同一发明向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的,则应以首次申请日视为本申请之申请日,并自该日起享有优先权。
如申请人就曾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授权或认可的国际贸易展览会上展示的同一发明,于该发明首次展示之日起一年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授予专利的,则应以首次展示日视为申请日,并享有展览优先权。
展览优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前述申请日起计算的优先权期限。申请人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文件,可依第31条(a)款之规定,向登记官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取得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