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商标申请程序

  1. 任何拟申请注册商标以取得该商标权利之人,得依规定要件向登记官提交注册申请。
  2. 商标注册申请人:
    (a) 得以缅文或英文制作注册申请;
    (b) 登记官要求时,应将申请由缅文译为英文或由英文译为缅文;
    (c) 如依(b)项需要提交译文,申请人应对译文签署并作认证声明。
  3. 商标注册申请人:
    (a) 应在注册申请中载明下列信息:
    i. 注册请求;
    ii. 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的名称与地址;
    iii. 如申请人就该事项委任代理人,则代理人的姓名、国民登记卡号码(NRC号)及地址;
    iv. 对商标作出清晰且详尽的说明;
    v. 拟由注册所覆盖的商品与服务(依商标注册目的之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以及商品与服务的名称与类型。

(b) 如有要求,除(a)项信息外,还应提供下列信息:
i. 如申请由法人实体提交,应提供该实体的注册号码、实体类型及原属国;
ii. 如申请人主张优先权,应提出优先权主张并提交足以证明该优先权存在的充分证据;
iii. 如申请人主张展览优先权,应提出展览优先权主张并提交足以证明该展览优先权存在的充分证据;
iv. 如所申请商标曾在契据登记处(Office of Registration of Deeds)完成登记,应提交该商标已登记的证明文件;
v. 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1. 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缴纳规定费用后,收到符合第3(a)项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应视为该商标在本联邦的注册申请日(提交日)。

(a) 如两人或以上于不同日期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发生争议,登记官应准许最早提交且符合要件之申请人注册该商标。
(b) 依(a)项提交申请时,如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并就该等申请发生争议,则应准许符合注册要件且具有最早优先权日之申请人注册该商标。

  1. 如两人或以上于同一日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或主张相同优先权日:
    (a) 登记官应指示各申请人在适当期限内相互协商,并提出其拟共同指定为该商标申请人的人员姓名;
    (b) 申请人应依登记官指示,经协商后将其指定为该商标申请人的被提名人姓名通知登记官;
    (c) 如申请人虽经登记官依(a)项指示仍未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应依规定遵从登记官所作决定。

(a) 商标注册申请人:
i. 在登记官准许或拒绝商标注册之前,或主管机关就针对登记官决定的上诉作出决定之前,如申请人拟更正申请、译文或其他支持文件中的文字错误或其他可更正错误,可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向登记官申请对该申请作出更正/修改;
ii. 得申请撤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iii. 得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向登记官申请,将涉及多项商品或服务的申请分割为数件独立的新申请,或在不扩展商品与服务清单的前提下对已提交的商品与服务清单作出限制或缩减。

(b) 就(a)(iii)项所分割提交的新申请,应以原申请的申请日视为该等分割申请的申请日。

  1. 登记官得依规定条件,对依据第7条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准许作出相应更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