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与年费

  1. 专利期限自专利申请提交日(申请日)起计算为二十(20)年。
  2. 为维持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依下列方式向主管部门缴纳定期确定的年费:
  • 规定年费应在年费到期日前六个月内缴纳;
  • 如逾期缴纳年费,仅可在宽限期六个月内补缴。该宽限期自年费缴费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补缴时应一并缴纳规定年费及逾期罚金。
  1. 登记官应:
  • 将年费缴纳情况记载于登记记录;
  • 对未在六个月宽限期内缴纳年费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予以撤销;
  • 如年费未缴之原因被认定为充分且不损害他人权利,登记官可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在不作公告的情况下维持已被撤销的专利;
  • 将被撤销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记载于登记记录,并以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告。

如超过第48条所规定的最后期限,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仍可依据第31条所载要件,请求登记官重新授予权利(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