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专利申请程序
- 依据本法具有申请资格且拟取得专利权利之申请人,应依规定向登记官提出授予专利之申请。
- 专利申请人:
(a) 得以缅文或英文填写/制作专利申请;
(b) 登记官要求时,应将缅文申请译为英文或将英文申请译为缅文;
(c) 应就(b)项译文出具声明,确认该译文真实且准确,并在该声明上签署。 - 专利申请人应在申请中载明下列事项:
(a) 授予专利的请求;
(b) 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组织以及发明人的姓名/名称、国籍与地址;
(c) 如申请人就该事项委托代表办理,则代表人的姓名、国民审查卡号码(Citizenship Scrutiny Card number)及地址;
(d) 发明的完整说明;
(e) 发明名称及简要说明;
(f) 依规定方式载明授予一项或多项专利的请求。除上述事项外,如有必要,还应一并提交下列内容:
(i) 申请人在其重要产业或业务所在国的名称与地址(如有);
(ii) 如申请人以依法成立组织名义提出申请,则该组织的注册号码、组织类型及设立国名称;
(iii) 用于解释发明的任何文字说明或附图(如有);
(iv) 如申请人主张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请求及说明,并随附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充分证据;
(v) 如申请人主张展览优先权,应提交展览优先权请求及说明,并随附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展览优先权的充分证据;
(vi) 如共同申请人之一代表全体共同申请人签署申请,应提交其他共同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同意;
(vii) 关于在是否与基因或生物资源结合的情况下对传统知识的合法使用,以及对基因、生物资源本身的合法使用的声明,并说明其在涉案发明形成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使用的情况;
(viii) 如申请人希望提前公告,应提交提前公告请求;
(ix) 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 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缴纳规定费用且所提交专利申请完全符合第20(a)条规定之日收到该申请的,该日应视为该专利申请在本联邦的提交日(申请日)。
(a) 发明说明书应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的方式撰写。上述说明应以申请日(或如主张优先权则以主张优先权之日)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式进行披露。
(b) 如说明书在申请日已包含足以使相关技术领域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使用或制造该发明的充分信息,则该说明书应被视为充分、完整且清晰,且不应被过度审查。
(c) 如在制造/完成拟申请保护的发明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本联邦领土内的基因或生物资源,或使用了与该等资源相关或不相关的传统知识且未经事先许可,则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清晰载明。
(a) 授予专利的请求应明确载明所请求保护的要点。
(b) 授予专利的请求应清楚且简明。为说明该等请求,可使用说明文字及附图。
(a) 如两名或以上申请人就各自独立完成的相同发明,在不同日期提交专利申请而发生争议,则仅允许满足注册要件且最早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获得注册。
(b) 如在(a)项情形下,各申请人均主张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而发生争议,则仅允许满足注册要件且具有最早优先权日的申请人获得注册。
- 如两名或以上申请人于同一日就各自独立完成的相同发明申请授予专利,或主张相同的优先权日:
(a) 登记官应指示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并重新提交拟被指定为专利申请人的人员姓名;
(b) 申请人应依登记官指示,经协商一致后,将拟被指定为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声明拟被指定为共同申请人(如协商一致)提交登记官;
(c) 如申请人虽经登记官依(a)项指示仍未能达成一致,则应依规定遵从登记官所作决定。
(a) 专利申请人应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请求登记官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缴纳规定费用。登记官应以规定方式公告该审查请求。
(b)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a)项所述请求,则该专利申请应被视为放弃。
- 一件专利申请仅应涉及一项发明,或涉及构成单一总发明构思(general concept of invention)的相关发明。
- 专利申请人:
(a) 在登记官作出授予或驳回专利决定之前,或主管机关就针对登记官决定的上诉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如因文字错误或其他可更正错误需对申请、译文或任何证据文件作出更正,可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向登记官申请修改;
(b) 在专利授权之前得对申请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所载说明范围;
(c) (1) 在专利授权之前,如申请不符合第27条规定,申请人得请求登记官将该申请分割为一件以上的独立申请,但不得增加原申请所载说明内容;(2) 原申请的申请日,或如主张优先权则所主张的优先权日,应视为各分割申请的提交日;
(d) 得请求登记官撤回该专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