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程序
自提交申请至取得注册之全部程序如下流程图所示。

(1) 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应由申请人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或其位于胡志明市、岘港的分支办事处提交。
越南组织、个人,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个人,以及在越南设有生产或经营机构的外国组织、个人,可自行直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通过越南合法代理机构提交。
不在越南永久居住的外国个人,以及在越南未设有生产或经营机构的外国组织、个人,应当通过越南合法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申请人亦可通过《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或二者并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指定越南,从而在越南获得商标注册。
Ø 先申请原则
越南采取“先申请”制度,即:当两个或以上不同主体就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仅对满足全部法定条件且在各申请中享有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授予注册;如存在两个或以上申请同时满足全部条件且具有相同的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则仅可依据所有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在该等申请中择一授予注册;如未达成该等协议,则所有该等申请均应被驳回,不授予商标注册。
据此,建议在完成发明后尽早提交专利申请,并在提交申请前避免公开该发明。
形式审查
向IPVN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应接受形式审查,以评估其形式有效性。
形式审查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个月。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如申请人依其主动更正/补充,或依IPVN要求更正/补充文件,则形式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限以更正或补充文件所需期间为限。
(2) 更正与修改请求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IPVN应完成形式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查结果通知:
Ø 对形式有效的申请,IPVN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形式有效申请通知》。
Ø 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IPVN将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受理形式有效申请之通知,明确载明理由,并规定期限要求申请人更正错误或对该拟驳回提出异议;并自通知日起设定1个月期限供申请人提交意见或更正错误。
(3) 不予受理形式有效申请
如申请人收到IPVN拟驳回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错误,或更正不符合要求,或未提出异议,或提出不合理异议,则IPVN将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申请人提出请求时退还形式审查后尚未开展工作所对应的已缴费用与规费。
申请人及与该决定具有直接相关权利利益的任何组织、个人,如不同意该决定,可自有权申诉人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IPVN局长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IPVN应自收到关于不予受理通知之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该申诉之通知,并明确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如适用)。
在IPVN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之决定/通知(第一次申诉)的处理期限届满后,如申诉未获解决,或申诉人不同意IPVN关于第一次申诉的处理决定,则申诉人或与该决定具有直接相关权利利益之人,可在以下期限内:(i) 向科学与技术部长提出第二次申诉;或 (ii) 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第一次申诉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如届满时仍未解决),或自有权申诉人收到或知悉第一次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上述第二次申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或申诉人不同意科学与技术部长对第二次申诉的处理决定时,申诉人或相关权利利益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 申请公告
自申请被受理为形式有效之日起2个月内,该申请将刊登于《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以供第三方提出异议及评论。申请人应就该公告缴纳公告费。
(5) 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依据法定保护条件及相应保护范围,对申请所主张对象是否具备注册资格进行评估。实质审查由IPVN审查员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申请人依其主动更正/补充文件或提交理由说明,或依IPVN要求更正/补充或说明,则实质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限以申请人完成上述行为所需期间为限。
(6) 实质审查结果通知
最迟于实质审查期限届满之日,IPVN应向申请人发出下列通知之一:
Ø 如申请所主张标志不符合保护条件,发出拟不予授予商标注册之通知,明确载明不予授予理由,并自通知签发之日起设定2个月期限供申请人提交意见并满足相关要求(申请人可请求延长该期限);
Ø 如申请所主张标志符合保护条件但申请仍存在错误,发出拟不予授予商标注册之通知,明确指出错误,并自通知签发之日起设定2个月期限供申请人作出说明或更正错误(申请人可请求延长该期限);
Ø 如申请所主张标志符合保护条件,或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充分更正错误或作出合理说明,发出拟授予商标注册之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第(9)项所述费用。
(7) 驳回通知
如申请人收到IPVN拟驳回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错误,或更正不符合要求,或未提出异议,或提出不合理异议,则IPVN将发出对该申请之驳回通知。
如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依照上文第(4)项所述程序,向IPVN局长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8) 拟授予商标注册及缴费通知
如审查员认定申请符合要求,IPVN将向申请人发出拟授予商标注册之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商标注册证核发费用。
(9) 核发商标注册证
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规定费用与规费之日起10日内,IPVN将办理核发商标注册证之手续。
(10) 记入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并公告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将记入国家商标登记簿;关于授予商标注册之决定将由IPVN自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公告,并在申请人缴纳公告费后实施。
对于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的国际商标,IPVN如决定给予保护,将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发布并公告关于接受该国际注册商标保护的决定。应国际注册商标权利人请求,IPVN将签发该国际注册商标在越南受保护之证明。
注:
(1) 对于指定越南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IPVN将依照直接向IPVN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之程序进行实质审查。自WIPO国际局发出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IPVN应就该商标是否可受保护作出结论。
(2) 对于原属越南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理程序亦适用于IPVN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
(3) 驰名商标权无需任何注册程序即受保护并归属于该等商标权利人。驰名商标如经民事程序确认,或经IPVN作出认定决定,该驰名商标将被记载于IPVN保存的驰名商标名录。
(4) 自商标注册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商标注册证之决定作出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就该申请之商标注册证的授予或驳回向IPVN提交意见。该等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证明材料,或注明用于证明的信息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