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标注册简明概述

在柬埔寨,商标可通过向柬埔寨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下设的知识产权权利司/处(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提出申请而获得注册。商标主要受2002年《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制。柬埔寨的商标注册程序整体较为简明、透明,并基本遵循国际通行规范与实践。

作为前置要件,仅可视性商标可予注册,因此声音、气味、味道以及其他非视觉、非传统标志原则上不符合注册条件。产品外观设计、包装、建筑设计、全息图,以及常见的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均可在柬埔寨申请注册。

柬埔寨实行“先申请”制度,提交申请时不要求已使用或有使用意图。柬埔寨商标申请可通过纸质文件直接提交登记官(Registrar),或由柬埔寨申请人及已登记代理人使用登记官的在线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申请表通常要求载明申请人的全名/名称与地址、商标样本、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及商品/服务项目说明,并缴纳官方申请费。柬埔寨实行免责声明制度,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时即对任何通用性或明显描述性的文字作出免责声明,否则申请将可能被作出暂定驳回(provisional refusal)。

外国申请人须委任具备资质的商标代理人;本地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委任代理人——无论是否委任,均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本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由柬埔寨律师认证。

关于分类制度,柬埔寨允许一件申请覆盖多个类别,并参照《尼斯协定》进行分类(尽管其并非该条约正式成员)。由于官方费用按类别计收,多类别申请并无费用优势。此外,如多类别申请收到暂定驳回,则在克服该驳回前,该申请涉及的全部类别将一并被延迟处理。因此,为提高审查效率,通常建议按类别分别提交单一类别申请。

可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柬埔寨商标申请须在在先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并随附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

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登记官将签发《申请提交确认书》(Acknowledgement of Filing Instruction),并在《官方公报》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维护的柬埔寨在线商标数据库中公布申请信息。

在未收到暂定驳回的情况下,柬埔寨商标申请处理周期约为九个月。如商标不具备可注册性,则将作出暂定驳回。典型不具备可注册性的情形包括:

  • 不足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
  • 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良好风俗;
  • 可能误导公众或商业界,尤其在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性质或特征方面;
  • 与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依据国际公约设立的组织所采用的纹章、旗帜及其他标志、名称或其缩写/首字母、官方标识或检验标记相同,或为其仿制,或包含其要素,且未经该国家或组织主管机关授权;
  • 与在柬埔寨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为他人所知悉的驰名商标或商号相同、近似足以混淆,或构成其译文;
  • 与在柬埔寨已驰名并已注册、但核定商品/服务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标或商号相同、近似足以混淆,或构成其译文,且拟在该等商品/服务上的使用将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联系,从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或
  • 与不同权利人名下已在注册簿上的在先商标相同,或与具有更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在先商标相同,并指定于相同商品/服务或密切相关商品/服务;或与该在先商标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欺骗或混淆。

如收到暂定驳回,申请人可同意主管机关要求的免责声明,及/或通过提交理由陈述函及随附证据对驳回理由提出申辩。暂定驳回须在通知之日起60日内答复;如以书面提出请求,可再延长45日。

一旦登记官认定该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将签发核准通知;届时申请人须缴纳官方注册费。随后将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告,由此启动为期90日的异议期。

在注册后,商标权利人须在注册的第五年办理“使用/未使用宣誓书”的备案,否则该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柬埔寨商标注册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十年,并可在请求并缴纳官方费用后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