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注册外观设计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同,外观设计仅在权利人取得注册的国家/地区内有效。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3(a)条关于“知识产权产生与确立依据”规定如下:[ 工业产权权利的确立如下: (a) 对……外观设计……的工业产权权利,应当依据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注册程序作出授予保护凭证的决定,或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对国际注册予以承认而确立。 ] 若您希望在越南以外获得保护,则需分别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另行申请注册。

由于越南为《巴黎公约》缔约国,越南申请人享有为期六个月的公约优先权期限,可在其他法域提交对应申请。其在实务中的含义为:当您在越南首次申请日后的六个月内向其他国家提交申请时,该国申请的申请日将被视为与您在越南的申请日相同,从而使您在该法域内优先于在此期间由他人提交的相同或近似申请。

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前,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网站上的在线外观设计数据库检索既有外观设计,以协助判断您的设计是否已被他人注册。

尽管IPVN提供该数据库供公众在线查询,但其不会在提交申请前协助判断您的设计是否具备可注册性。因此,您可考虑委托获准在IPVN执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前就可注册性进行评估。

如您的设计已被公开披露,则您必须在最早披露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方有可能在越南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请注意,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5.4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中发布外观设计的,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前提是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须自发布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交:(a) 由他人在未经本法第86条所规定有权申请注册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发布;(b) 由本法第86条所规定有权申请注册之人以科学报告/学术发表形式公开发布;(c) 由本法第86条所规定有权申请注册之人在越南国内展览会上展示,或在经官方举办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

作为申请的一部分,申请人需提交清晰、详尽的设计图纸或照片,并在申请文件中载明构成该外观设计的要点说明。申请标题亦须明确该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物品名称。

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后,请注意,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3.4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有效,至申请日后五(5)年期满时止,并可续展两次,每次续展期限为五(5)年。

外观设计申请须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提交。IPVN在收到申请后,将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申请号与申请日。就外观设计申请提交而言,需提供以下文件:

  • 申请人及设计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国籍;
  • 外观设计的正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之照片/图纸(电子格式);
  • 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如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数据(申请号、申请日、国家)须在提交时一并提供;
  • 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任KF作为其在越南的专利代理人;
  • 《转让契约》(Deed of Assignment)经签署文件,仅在以下情形需提交:
  • (i) 申请人为自然人但并非设计人;或
  • (ii) 申请人为组织且并非优先权申请中所列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