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不可注册商标
1. 如任何商标落入下列任一情形,即应视为构成注册驳回之绝对理由,该商标不得注册:
(a) 缺乏任何显著性特征之商标;
(b) 仅由可在商业中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之种类、相关信息、质量、数量、预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特征之标志或指示构成之商标;
例外: 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以本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i. 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日之前,因使用已在使用者/相关公众之间事实上取得显著性;
ii. 申请人在本联邦境内于商业活动中以善意方式对该商标进行排他且持续使用;
(c) 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宗教与信仰、本联邦之声望、文化或民族共同体之习俗的商标;
(d) 仅由在本联邦现行语言或善意且既定的商业惯例中已成为通用名称或习惯用语之标志或指示构成的商标;
(e) 就(b)项所述事项而言,足以对公众或商业活动造成欺骗性误导之商标;
(f) 未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与一国国旗、纹章、其他徽记、官方标志及表示国家监督与担保的检验标记相同或构成仿制,或与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其他徽记、名称或名称缩写/首字母相同或构成仿制;或该等商标之使用足以误导公众者;
(g) 含有依本联邦作为缔约方之国际条约而受特别保护之标志的商标。

2. 如任何商标落入下列任一情形,即应视为构成注册驳回之相对理由,该商标不得注册:
(a)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而言,与他人已注册商标、已提出在先注册申请之商标,或已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相同或近似,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商标;
(b) 未经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同意而使用可能对任何自然人的人格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任何法人实体的名称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之标志的商标;
(c) 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标志的商标;
(d) 以恶意提交注册申请之商标;
(e)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而言,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其使用足以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f) 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用于与该驰名商标所保护之商品或服务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但其使用将使公众推定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联系,并可能损害该已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