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项下越南专利程序的若干更新与变更
本文旨在概述自2018年1月起,IPVN对专利程序所作出的主要修订要点。
越南有关专利程序的新规定已于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上述修订旨在使越南知识产权制度与近年发展趋势相衔接。以下为依据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第16/2016/TT-BKHCN号通告》所载指引而总结的若干主要变更:
1. 不再允许逾期进入PCT越南国家阶段
对于31个月期限在2018年1月15日当日或之后届满的PCT申请,越南已不再允许在该31个月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逾期进入越南国家阶段。该变更意味着,申请人应在31个月期限届满前较早向其代理机构发出明确的提交指示,以预留充足时间准备说明书的越南语译文;该译文须在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时一并提交。
然而,IPVN在新实施的通告中并未对以下情形作出过渡性规定:即PCT申请的31个月期限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届满,但在适用旧规则的6个月宽限期后,其37个月期限在2018年1月15日当日或之后届满。就此类申请是否仍可提出逾期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请求,目前尚不明确。预计IPVN将很快就该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2. 与发明有关的保密审查/安全管制规定
2010年12月31日《第122/2010/ND-CP号法令》(“第122号法令”)第23(b)条规定:越南组织或个人的发明,或在越南境内完成的发明(无论由越南人或外国人完成),在向任何境外专利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之前,应当首先在越南提交申请。就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如经认定不受保密限制,在越南首次提交申请满6个月后,方可向其他国家/地区提交。
除在越南首先提交申请外,申请人还须取得向境外提交申请的许可。第23(b)条亦规定,境外提交仅可在其法律法规承认对保密发明予以保护的法域进行。
新通告中的相关规定授权IPVN对违反第122号法令所述安全管制要求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鉴于该变更,建议申请人严格遵循上述“先在越南提交”的要求,以避免丧失对越南发明获得保护的机会。
3. 对IPVN官方审查意见通知的答复期限调整
新实施的通告为申请人就IPVN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所提出的问题或异议预留了更充裕的准备与答复时间。对IPVN形式审查通知的答复期限已由原先的1个月调整为2个月(且仅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2个月)。对IPVN实质审查通知的答复期限已由原先的2个月调整为3个月(且仅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3个月)。
此外,在收到拟授权通知后,缴纳授权/发证费用的期限亦已由原先的1个月调整为3个月(且仅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3个月)。与延长期限请求相关的全部费用,均须在原定答复期限届满前缴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