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观设计申请程序
- 任何拟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以取得该外观设计权利之人,得依规定要件向登记官提交注册申请。
-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
(a) 如外观设计产品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洛迦诺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同一类别,申请人得以一件申请同时申请注册一项或多项外观设计;
(b) 得以缅文或英文制作注册申请;
(c) 登记官要求时,应将申请由缅文译为英文或由英文译为缅文;
(d) 如依(c)项需要提交译文,申请人应对译文签署并作认证声明。 -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
(a) 应在注册申请中载明下列信息:
i. 注册请求;
ii. 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的名称与地址;
iii. 如申请人就该事项委任代理人,则代理人的姓名、国民登记卡号码(NRC号)及地址;
iv. 对外观设计作出清晰且详尽的说明;
v. 载明外观设计所体现于其上的产品,或以该外观设计展示/描绘的产品之说明。
(b) 如有要求,除(a)项信息外,还应提供下列信息:
i. 如申请由法人实体提交,应提供该实体的注册号码、实体类型及原属国;
ii. 如申请人主张优先权,应提出优先权主张并提交足以证明该优先权存在的充分证据;
iii. 如申请人主张展览优先权,应提出展览优先权主张并提交足以证明该展览优先权存在的充分证据;
iv. 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 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缴纳规定费用后,收到符合第3(a)项要件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应视为该外观设计在本联邦的注册申请日(提交日)。
(a) 如两人或以上于不同日期提交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发生争议,登记官应准许最早提交且符合要件之申请人注册该外观设计。
(b) 依(a)项提交申请时,如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并就该等申请发生争议,则应准许符合注册要件且具有最早优先权日之申请人注册该外观设计。
- 如两人或以上于同一日提交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或主张相同优先权日:
(a) 登记官应指示各申请人在适当期限内相互协商,并提出其拟共同指定为该外观设计申请人的人员姓名;
(b) 申请人应依登记官指示,经协商后将其指定为该外观设计申请人的被提名人姓名,或将其共同申请人(co-applicants)之指定情况通知登记官;
(c) 如申请人虽经登记官依(a)项指示仍未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应依规定遵从登记官所作决定。
(a)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
i. 在登记官准许或拒绝外观设计注册之前,或主管机关就针对登记官决定的上诉作出决定之前,如申请人拟更正申请、译文或其他支持文件中的文字错误或其他可更正错误,可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向登记官申请对该申请作出更正/修改;
ii. 得申请撤回外观设计申请中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外观设计;
iii. 得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向登记官申请,将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申请分割为两件或以上的新申请。
(b) 就(a)(iii)项所分割提交的新申请,应以原申请的申请日视为该等分割申请的申请日。
- 登记官得依规定条件,对依据第7条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准许作出相应更正/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