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标异议程序

在贸易与立法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越南颁布了《2005年知识产权法》(IP Law),其中对异议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商标仿冒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异议程序有助于商标审查,并成为针对被不当攫取(仿冒)商标申请的有效行政措施。

1. 在越南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何?

在越南,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知识产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越南商标制度,自商标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告之日起,直至作出授予《商标注册证》的决定之前,均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提交异议请求。若异议请求在授予商标注册的决定作出之后提交,IPVN将不予受理处理。然而,在当前实务中,申请人可能请求加速审查,审查周期可能短于规定的9个月期限。因此,请注意应尽可能尽早提出潜在异议。

2. 要求

依据《知识产权法》,外国异议人不得直接向IPVN提交异议请求,而必须授权越南境内合法的知识产权代表机构代为办理,并需提交原件《授权委托书》(POA)。按照越南现行实务,提交异议时POA复印件可能可被接受,原件可后续补交。然而,在POA原件提交且全部形式要件满足之前,IPVN不会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考虑。

如第三方为法人实体(公司或法人团体)且在其管辖范围内持有公司印章,则POA应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无法提供公司印章,则仅签字亦可接受。无需另行公证或认证/合法化。

3. 越南商标异议程序

异议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注明随附支持材料(如有)的来源。

可能的异议将在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予以考虑。

一般而言,自IPVN收到我方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实务中可能延长至2—4个月),IPVN将进行审查,并可能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同时给予申请人约1个月时间提交意见。IPVN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如其提交)后,将通知异议人并给予异议人1个月时间提交答复与意见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如IPVN认为事实与依据已足以作出结论,可能在不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处理结论。根据双方请求,IPVN亦可能组织异议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会谈/对话,以在必要时澄清相关问题。

在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后,IPVN将作出是否支持异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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