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克服越南外观设计保护被驳回?
如您所知,在越南取得外观设计保护,申请通常需经过两个审查阶段: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如在上述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主管机关将分别出具以下两类官方文件:
– 《审查结果通知(拟驳回通知)》;
– 《驳回决定》。
越南外观设计申请被驳回的常见原因
1. 图样组不清晰
越南外观设计申请通常要求提交一组图样/照片(共04张或按主管机关要求),并应能够清晰展示外观设计的:立体图、正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及仰视图。常见问题包括:
– 图样质量差: 最常见错误为线条不清晰、不够锐利,或出现锯齿、模糊等情形,导致图样无法准确呈现设计细节。
→ 为避免因该原因被驳回,建议申请人采用技术制图,尽量避免直接拍摄产品照片。尤佳做法为将各视图分别保存为独立文件,并以JPEG格式提交。
– 比例不一致: 直接拍摄成品所得图像往往存在比例不一致问题。
→ 提交前应对各视图比例进行严格核对,确保一致。
2. 优先权文件缺少申请人地址(如主张优先权)
→ 在越南主张外观设计优先权时,申请人需提交首次申请的经认证副本。如外观设计已在其他国家获准保护,但相关文件未载明申请人地址,IPVN可能以无法充分证明申请人身份为由作出驳回。
→ 申请人应请求首次受理机关在首份证书/文件中记载完整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号及申请日)。此外,在后续(越南)提交时一并提交载明申请人地址的声明函/保证函,亦可能作为克服该等审查意见的方式之一。
3. 实质审查中被认定缺乏新颖性
鉴于目前并无统一、细化的实质新颖性评判标准,审查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审查员的个案判断。一般考量倾向包括:
– 外观设计通常按整体进行评价,而非对细节逐点拆解;
– 外观设计评价侧重于外观表现形式,而非设计理念;
– 产品中包含设计特征的部分将作为主要观察对象;
– 单纯的尺寸变化通常不被视为实质性设计特征(二维设计尺寸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形除外);
– 制作外观设计所使用的材料通常不被视为实质性设计特征。
→ 为确保外观设计在越南的新颖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限制知悉设计信息的人数;
– 除《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5条第4点规定的情形外,不应公开披露该设计;
– 在设计说明中突出其新颖性要点;
– 将设计重点集中于产品的主要/核心外观部位。
4. 未能有效主张优先权
→ 为确保在其他国家已获授权的设计申请在越南同样更具有利性,申请人亦应注意:
– 外观设计申请应主张优先权。《巴黎公约》项下主张优先权的期限为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
– 已在其他国家获授权的设计通常可在实质审查中形成有利因素。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可向IPVN提交相关授权证书(如有),以争取缩短审查时间并提高获准注册的可能性;
– 欧洲、美国等发达法域的审查/授权结论通常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5. 答复期限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交完整、充分的答复,建议尽快先提交临时性答复以保留程序权利,并于其后10–15日内补交完整答复。在作出最终《驳回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均有权补充提交证据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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