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知识产权保护
柬埔寨为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主要依托三大支柱产业——农业、旅游业与纺织业。1994年至2015年期间,柬埔寨平均增长率为7.6%,为东盟经济体中增长最快的国家。
为配合柬埔寨实现现代化并提升经济繁荣之愿景,该国知识产权制度亦持续出现相应发展,表明政府正严肃推动创新与吸引外商投资。
下文概述在柬埔寨获取专利权保护的若干主要路径: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保护
2016年12月8日,柬埔寨正式受《PCT》体系约束。这意味着:自2016年12月8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均自动包含对柬埔寨的指定。国际申请人如选择进入柬埔寨国家阶段,可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与此同时,自2016年12月8日起,柬埔寨国民与居民亦有权依据《PCT》提交国际申请。
二、欧洲专利在柬埔寨的承认(验证)
欧洲专利局(EPO)与柬埔寨工业与手工业部(MIH)于2017年1月23日签署验证协议,使柬埔寨成为首个承认EPO授权专利的亚洲国家,并成为第4个非《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而承认EPO授权专利的国家。该验证协议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此后申请人可在柬埔寨对欧洲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进行验证。
需特别注意:柬埔寨验证仅适用于2018年3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申请或国际申请。
柬埔寨验证费为180欧元,并应与其他欧洲专利缔约国的验证费用一并在验证时缴纳。申请人还须向MIH提交已授权欧洲专利的高棉文译文及英文译文(如欧洲专利文本并非英文),并缴纳公告费。
三、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机制(ASPEC)
ASPEC于2009年6月15日启动,为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区域性专利审查成果共享计划,成员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与越南。尽管申请人仍需向各成员国主管机关缴纳本国检索与审查费用,但成员之间可共享检索与审查结果,以提升审查质量并减少重复工作,从而节省时间与成本。
建议拟在多个东盟法域提交申请并希望加快审查推进的申请人使用ASPEC机制。
四、与新加坡的专利合作
持有新加坡专利或新加坡专利申请的权利人/申请人可选择:
- 在柬埔寨重新登记新加坡专利
- 在该机制下,新加坡专利应在提出请求时仍处于有效状态,其申请日应为2003年1月22日当日或之后,并满足柬埔寨关于可专利性的要求。
- 向柬埔寨提交由新加坡主管机关出具的检索与审查报告
- 申请人可请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向柬埔寨专利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新加坡专利申请的最终检索与审查报告副本,并连同最终说明书文本一并提交。柬埔寨历史上首件专利即通过该机制获得授权。
五、与日本的加速授权合作机制(CPG)
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在日本完成审查并获授权的专利申请,可用于在该机制下加速柬埔寨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适用CPG机制须满足:日本专利申请与柬埔寨专利申请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对应的日本专利申请已获授权;且柬埔寨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与日本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应。
六、专利保护的排除事项
需注意:与药品产品相关的发明通常在柬埔寨被排除于可专利性之外。其原因在于柬埔寨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最不发达国家(LDC)的豁免安排,该安排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在2033年前对药品产品不授予并不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权利。
根据柬埔寨《药品管理法》的定义,药品产品系指:
“主要由化学物质、生物制品、微生物、植物等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并用于:
- 预防或治疗人类或动物疾病;
- 医疗或药学研究或诊断;
- 改变或支持器官功能。”
据此,药品产品包括血清与疫苗、血液或血液制品、传统药物及有毒物质等。
但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化学组合物及新的化学实体,仍可获得专利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