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IPRs)执法

在越南应对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关于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规定,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警告措施:向侵权人或假冒产品制造者告知其权利,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及/或

边境监控程序;及/或

行政措施: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或制造假冒商品行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

诉讼:就商标侵权及假冒产品案件,依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1. 警告措施

权利人可直接向侵权人发送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或警告函,以促使侵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及/或假冒产品。

2. 边境监控程序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边境管控程序分为两类,包括口岸监控登记程序暂时中止海关通关程序,具体如下:

a) 口岸监控登记程序

口岸监控申请应向越南海关总署提交。越南海关总署将把监控内容转达至各省级海关部门,再转至各口岸海关分局执行监控措施。

在监控期间,如发现任何进口产品涉嫌为假冒产品,海关人员将通知我方启动暂时中止海关通关程序。

b) 暂时中止海关通关程序

如发现涉嫌侵权/假冒产品货物批次,海关人员将暂时中止通关手续,并要求我方缴纳一笔保证金,用于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如有)。保证金数额为:按合同所载涉嫌货物批次价值的百分之二十(20%)缴纳;或在无法确定该批次货值时,最低为2,000万越南盾(约合1,000美元)。

随后,海关将邀请有关各方对该涉嫌货物批次进行核查、检验并获取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鉴定。如该涉嫌货物批次被认定为假冒产品,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行政措施

a) 主管机关包括:

– 知识产权监察机关,包括科学与技术部内的知识产权监察机关及省级知识产权监察机关;

– 市场管理机关,包括工业与贸易部内的市场管理机关及省级市场管理机关;

– 经济警察机关,包括公安部内的经济警察机关及省级经济警察机关;

– 海关机关(与进出口相关的边境管控措施),包括财政部所属海关机关及省级海关机关。

投诉可向国家级主管机关或侵权发生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亦可由商标权利人自行选择提交机关。

b) 救济/处理措施:

实施侵权行为的组织、个人将被责令停止侵权,并将被适用以下主要处理措施之一:

i) 警告;

ii) 罚款。罚款金额原则上应至少相当于被查获侵权商品的价值,但不得超过5亿越南盾。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与程度,侵权人还可能承担以下补充处理措施:

iii) 没收假冒商品、材料、原材料以及主要用于制造或经营该等假冒商品的工具、设备;

iv)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相关经营活动;

v) 责令销毁、分配或为非商业目的使用知识产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或经营该等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原材料及工具、设备,但该等分配与使用不得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利用;

vi) 在去除侵权要素后,责令过境货物运出越南领土,或责令对知识产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或经营该等知识产权假冒商品而进口的工具、设备与材料予以复运出口。

4. 诉讼

权利人可就商标侵权及假冒产品案件依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就假冒产品案件依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组织、个人,法院可采取以下民事救济措施:

责令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责令公开更正并道歉

责令履行民事义务

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销毁、分配或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商品、材料及工具、设备(其主要用途系用于制造或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但该等分配与使用不得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利用。

在实务中,一个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通常需要约06个月至01年。

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并发展人类创造力与正义之途径。权利人可通过律师获取法律建议并办理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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