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优先权
如某人在任何属于《巴黎公约》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或其权利继受人)的国家,就某一外观设计已提出注册申请,并在该成员国首次提出该申请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就与该成员国首次申请相同之外观设计提交注册申请,则其有权主张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的优先权,并以该首次申请日视为本申请之申请日。
如某人就已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或WTO成员国之相关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国际贸易展览会上展出的外观设计,于该外观设计在前述国际贸易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之日起六(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则其有权主张自首次展出之日起的展览优先权,并以首次展出日视为本申请之申请日。
展览优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所授予之优先权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