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可保护与不可保护的外观设计

一、可保护的外观设计(Protectable Industrial Design)

  1. 外观设计如具备新颖性并具有个性特征(individual character),则应受保护。
  2. 外观设计在下列情形下应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在本联邦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申请日前,或如主张优先权则在优先权主张日之前,该外观设计未曾在本国或国际上以文字描述、使用、出版、展出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3. 如外观设计与已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或与已知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存在显著差异,则该外观设计不应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二、不可保护的外观设计(Unprotectable Industrial Design)

外观设计如落入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具备可保护性:
(a) 属于技术性或功能性创造;
(b) 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宗教与信仰,或违反本联邦所珍视文化价值之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