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IPR)行政执法程序

主管机关:
科学与技术监察机关(包括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以及越南各省科学与技术厅/局之监察机关);
市场管理机构;
海关机关;
公安机关。
越南在行政程序下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流程图如下:

程序:
一般而言,在以商标权为基础的执法实践中,越南有权执法机关将成立检查组,并可邀请本所代表参加,同时请求当地公安参与检查,以确保在对涉嫌侵权人实施突击检查时检查组人员安全。将对涉嫌侵权人之经营场所/工厂/仓库进行核查/检查,以查明并扣押侵权产品。检查过程中可立即制作《行政违法行为笔录》,或如有必要,先制作《工作笔录》,以便日后与涉嫌侵权人召开会议/磋商后,再制作《行政违法行为笔录》并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程序:
(i) 申请书的提交: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越南有权执法机关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申请书(Petition)。
(ii) 审查:执法机关审查 (i) 申请书及 (ii) 随申请书提交的证据材料。如缺少必要文件及/或证据,权利人/代理机构须在30日内补充提交。
(iii) 受理/不予受理:如符合全部要求,执法机关应在10日内作出《检查决定》。经执法机关同意,权利人/代理机构可参与并见证侵权处理过程(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6.7条)。如申请书缺少必要文件/证据,执法机关将要求补充证据/说明(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27.3条)。如未能提交所需文件/证据,执法机关将作出不予处理决定(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27.4条)。
执法机关可请求其他执法机关协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9条)。
如申请书提交至无管辖权的机关(即属于其他机关的处理权限),受理申请的机关将指引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交申请书,或将申请书转交具有处理权限的机关(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27.2条及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5.1(b)条)。
如在受理后就注册权、所有权发生争议或提出投诉(例如提出撤销/无效宣告请求),执法机关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i) 要求有关当事人依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办理投诉、举报或争议解决程序;(ii) 要求工业产权权利人作出说明或承诺,或请求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关澄清涉投诉、举报或争议的工业产权法律状态(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7条)。
权利人可就地理标志(GI)侵权请求作出鉴定结论(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40.2条)。执法机关可征询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鉴定专家意见(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40.1条)。
如侵权行为具有刑事犯罪迹象,执法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刑事程序机关侦查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第15/2012/QH13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2条)。
(iv) 突击检查:自《检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对涉嫌侵权人开展突击检查/查处行动(第56/2010/QH12号《监察法》第44.2条;第81/2011/ND-CP号法令第26.1条)。如在检查/突击检查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应制作《侵权行为笔录》。根据该《侵权行为笔录》,检查组组长可酌情决定:(i) 依据《暂时扣押决定》对涉嫌侵权产品予以暂扣,并制作《暂时扣押笔录》;或 (ii) 依据《封存决定》对涉嫌侵权产品予以封存并要求涉嫌侵权人保管封存物品,等待有权人作出后续决定,并制作《封存笔录》。
(v)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应自《侵权行为笔录》制作之日起07日内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15/2012/QH13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6条)。处罚决定将载明对侵权人作出的警告或罚款。请注意: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的罚款,针对侵权主体最高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合21,500美元)。
此外,视侵权行为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可适用其他处罚形式及补救措施,例如:没收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及工具;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暂停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或侵权服务的提供,期限为01至03个月;销毁侵权商品;去除商品上的侵权标识;追缴违法所得或追缴相当于已被出售、转移或毁损之物证或作案工具价值的款项等(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3条)。
(vi)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侵权人应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执行该决定(第15/2012/QH13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73条)。
如侵权人不自愿执行处罚决定,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15/2012/QH13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86条)。
(vi) 对处罚决定提起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有权选择 (i) 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第一次申诉),或 (ii)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02/2011/QH13号《投诉法》第7.1条)。
在第一次申诉情形下,如对第一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侵权人可选择:(i) 向上级机关提出第二次申诉,或 (ii) 就第一次申诉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02/2011/QH13号《投诉法》第7.1条)。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审法院)情形下,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侵权人可依上诉程序提出上诉(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273.1条)。